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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公告

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
2013-07-17 16:04   审核人:

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公布的体检意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考考生体检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德智体全面考核学生的重要内容。我省招生体检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本地、本县的体检工作,确保全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顺利实施。

二、全省招生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明确招生部门与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体检医院要安排好体检场所,维护好体检秩序。体检场所要张贴《体检医生及工作人员守则》和《考生体检须知》。体检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费〔2008〕63号)核准的每生三十元标准收取。

三、严格体检医师条件。体检医师要由业务水平高、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医师资格、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务人员担任。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医院要对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检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未培训者和培训不合格者都不得上岗的制度。

四、严格体检工作程序。考生须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体检医师要认真逐项检查考生身体状况,主检医师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残疾、“专业受限”和“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要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并附上相应的客观检查资料。

考生体格检查表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涂改、不漏项,并签名或盖章,所有的盖章和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蓝色印章。

体检工作结束后,体检医院要及时向考生通报体检情况,以便考生填报志愿。

五、严格体检复查程序。考生对体检意见如有疑义,应在获得体检意见5日内向县级招生办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县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县级人民医院安排复查;若考生获得复查结论后还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市(州、地)级招生办提出复核书面申请,经市(州、地)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市(州、地)级人民医院进行复核;若考生获得复核结论后依然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省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进行终检,并做出终检裁定。未在指定医院进行的体检复查、复核和终检一律无效。

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要求,取消对考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某些专业不能录取的限制。体检中,如果考生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要进一步明确诊断。

七、报考初中五年制专科(含普通专科、师范专科、高职)的考生,均按高考体检要求执行。

八、严肃工作纪律。参加体检工作的全体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做好体检工作,不得发生漏检、体检意见书写错误和遗失体检表等行为,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

九、各市(州、地)招生办务必将考生体格检查表及其他相关表格、体检工作总结等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

附件:1.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2.考生体检须知

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5.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一、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思想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

二、认真学习、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做到所检项目不偏宽、不偏严、体检意见真实、准确。

三、体检时态度和蔼、认真细致。

四、自觉维护体检场所良好秩序和环境卫生,制止与体检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五、认真填写体格检查表中应填项目,认真填写考生体检登记册,字迹工整、准确,不涂改、不漏项,保持体检表整洁。所检项目必须签名或盖章,严防体检表及有关体检资料丢失。

六、不涂改体检项目;不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资料;不私自为考生体检;不违背体检要求,擅自做出体检结论。

附件2:考生体检须知

一、考生要认真核实体格检查表个人信息,条行码编号与书写的报名号须一致。

二、考生必须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体检场所,在指定的地点安静休息,等候受检。考生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纪律,不得在体检场所打闹、喧哗,乱扔杂物,要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

三、考生要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并按体检项目要求,接受检查。眼科检查时,不得配戴隐形眼镜。

四、考生若在体检中有疑问,应直接向带队老师反映,不得做出任何影响体检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在体检未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场所。

六、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七、考生不得涂改体检项目、意见;不得私换体检表;不得请他人代检。

附件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4: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教学司函〔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议修改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有关规定的函》(卫医政管便函〔2010〕76号)的建议要求,现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通知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5: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本文有节选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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